房地產新聞
贈與不動產或股票在未辦妥移轉登記前或過戶前得撤回贈與稅申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贈與不動產或股票,在未辦妥產權移轉登記或過戶前,得申請撤回贈與稅申報。 該局說明,財政部78年5月29日台財稅第780139722號函、80年1月31日台財稅第790316851號函規定,納稅義務人以不動產、股票為贈與,已提出贈與稅申報並經核定稅款繳訖,在未辦妥產權移轉登記或股東名義變更登記前,且經查明該贈與標的仍屬贈與人所有,贈與人可撤銷或解除該贈與,申請撤回贈與稅申報或退還其已納贈與稅款。 該局舉例,轄內甲君於109年8月15日將名下臺北市萬華區房地及持有未上市(櫃)A公司股票2,000股贈與其女,並於109年9月1日辦妥贈與稅申報及繳清核定贈與稅款。惟甲君於109年9月15日因個人因素,向該局主張撤銷贈與,經查甲君申請撤銷時,尚未向地政機關及A公司股務辦妥不動產移轉登記及股票過戶情事,不動產及持股仍屬甲君所有,經准予同意其撤回贈與稅申報並退還已納贈與稅款。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注意稅法相關規定,以維自身權益,相關申請書表已置於該局網址(https://www.ntbt.gov.tw)供民眾依需求自行下載使用。如有課稅疑義,可就近向稽徵機關詢問。 (聯絡人:審查二科贈與稅股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76) |
實價登錄回歸買賣雙方自行共同申報~2020年7月1日實施
實價登錄的申報原本是由仲介申報,如果沒有仲介則由代書申報,不動產經紀業或地政士如果沒有申報有罰款,申報不實也有罰款,對於急買急賣、親友間特殊交易、以及增建等情況,都需要如實登錄,責任重大。 從今年2020年7月1日起由買方與賣方雙方自行登錄(兩方都要登錄),解決了這個困擾,因為只有權利人(買方)與義務人(賣方)才知道真實的交易價格、交易條件、產權情況,本來就應該由買賣雙方共同登錄才對。 很多人有誤會,以為實價登錄資訊很多是不實的,本次平均地權條例第47條第2項修法(108年7月1日修正,109年7月1日實施)已經可以確保買賣雙方應對實價登錄資訊負責,所以以後不可能再有造假的實價登錄資訊的情況。實價登錄造假未來甚至有被民眾檢舉的風險。 平均地權條例第47條第2項修法五大修正重點(2020年7月1日實施): 內政部109年6月1日台內地字第1090119900號 1. 買賣案件申請所有權移轉登記時,原本只有權利人(賣方)須申報成交資訊,新法納入義務人(買方),要求買賣雙方都須申報登錄土地、建物成交實際資訊。 2. 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在買賣案件時,依新修正案將沒有申報義務。 3. 登錄時限,也從所有權移轉登記後30天內,改為申請所有權移轉登記時,就要檢附申請書進行申報。 4. 買賣雙方若未登錄、或登錄價格不實,可罰3萬元~15萬元罰鍰,按次處罰。 5. 登錄價格以外資訊不實者(急買急賣、親友間特殊交易、以及增建等情況),可罰6000元~3萬元罰鍰。 這裡面最重要的是:以後實價登錄的備註欄應說明交易條件、產權情況,例如特殊付款條件或者是延後過戶等影響價格的情況,都應該要具體說明(第81-2條第3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命其限期改正),否則可能被處罰。 |
個人房地合一所得稅制重購退稅或扣抵規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以下簡稱房地合一新制)自105年1月1日起實施,為減輕民眾換購自住房地租稅負擔,所得稅法第14條之8規定,個人出售依房地合一新制課徵所得稅的自住房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算2年內,重購自住房地,其出售自住房地所繳納的所得稅,可於重購自住房地完成移轉登記之次日起算5年內,申請按重購價額占出售價額之比率,自原繳納稅額計算退還。 該局說明,房地合一新制重購自住房地退稅規定,如個人先購買自住房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算2年內,出售其他自住房地,在依規定申報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時,得按重購價額占出售價額之比率計算扣抵稅額,在不超過應納稅額之限額內減除;也就是「先售後購」或「先購後售」都可以申請退稅或扣抵。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17點規定,有關自住房屋、土地的認定,係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該出售及購買之房屋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且該等房屋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以配偶之一方名義出售自住房地,而以配偶之他方名義重購者,亦得適用。 該局舉例,甲君於105年1月買進A房地並設籍居住,106年10月以1,200萬元出售A房地,並繳納房地交易所得稅60萬元;甲君於108年8月以1,000萬元買進B房地並設籍居住。因甲君出售A房地與重購B房地期間在2年以內,且都有設籍居住,如A、B房地均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則甲君可申請適用重購退稅為50萬元〔已繳納稅額60萬元×(重購價額1,000萬元÷出售價額1,200萬元)〕。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已申請重購自住房地退還或扣抵所得稅,重購之自住房地於重購後5年內不得改作其他用途(例如出租、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或再行移轉,請納稅義務人多加留意。另申報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相關規定,亦可透過該局網站(https://www.ntbt.gov.tw/)首頁/主題專區/稅務專區/綜合所得稅/房地合一專區,查詢相關規定,歡迎多加利用。 (聯絡人:文山稽徵所鄭股長;電話:2234-3833分機301) |
國土計畫法修正草案修正重點
國土計畫法修正重點為第15條與第45條 第15條: 因應政府推動國家重大建設計畫需要,增訂為得適時檢討變更國土計畫規定。 第45條: 修正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及直轄市、縣(市)國土功能分區圖等二項法定工作之辦理時程。 國土計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民國109年2月20日 行政院第3690次會議 全國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期限,辦理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之擬訂或變更。但其全部行政轄區均已發布實施都市計畫或國家公園計畫者,得免擬訂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未依前項規定期限辦理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之擬訂或變更者,中央主管機關得逕為擬訂或變更,並準用第十一條至第十三條規定程序辦理。 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擬訂計畫之機關應視實際發展情況,全國國土計畫每十年通盤檢討一次,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每五年通盤檢討一次,並作必要之變更。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適時檢討變更之: 一、因戰爭、地震、水災、風災、火災或其他重大事變遭受損壞。 二、為加強資源保育或避免重大災害之發生。 三、政府興辦國防、重大之公共設施或公用事業計畫。 四、經行政院核定之國家重大建設計畫。 五、其屬全國國土計畫者,為擬訂、變更都會區域或特定區域之計畫內容。 六、其屬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者,為配合全國國土計畫之指示事項。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適時檢討變更之計畫內容及辦理程序得予以簡化;其簡化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國土計畫法第15條修正理由: 一、第一項及第二項未修正。 二、依現行第三項規定,國土計畫除有因應重大事變遭受損壞、為加強資源保育、避免重大災害發生或政府興辦重大公共設施或公用事業計畫等情況,得適時檢討變更外,全國國土計畫每十年、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每五年通盤檢討一次,以維持國土計畫穩定性。 三、考量行政院基於國家整體發展,因應全球政治經濟情勢變化,帶動產業轉型或引導跨直轄市、縣(市)區域發展等,有提出重大建設計畫之需要,且因國家重大建設計畫不以公共設施或公用事業計畫為限,與現行第三項第三款規定之主體及範疇均不相同,且為避免國家重大建設計畫過於寬泛,以經行政 院核定者為限,爰增訂第三項第四款規定,「經行政院核定之國家重大建設計畫」,亦得適時檢討變更全國國土計畫或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其後 款次配合調整。 四、現行第四項係為因應重大事變、緊急危害、公共設施或公用事業計畫之急迫性需要,明定各級國土計畫適時檢討變更之計畫內容及辦理程序得予以簡化,內政部並已依該項授權於一百零七年二月八日訂定發布「國土計畫適時檢討變更簡化辦法」。為配合第 三項第四款之增訂,並考量行政院核定國家重大建設計畫之推動有其急迫性,爰修正第四項規定,納入前項第四款規定之情形。另依據國土計畫適時檢討變更簡化辦法第三條規定,適時檢討變更國土計畫,計畫草案應公開展覽及舉行公聽會;同辦法第四條亦已明 定國土計畫適時檢討變更之審議、核定程序,及必要時得聯席審議之程序規定。是以,如因應「經行政院核定之國家重大建設計畫」辦理國土計畫適時檢討變更,依前開辦法規定仍應辦理民眾參與並應經各級國土計畫審議會審議通過,並無因屬適時檢討變更範疇而過度簡化民眾參與及審議程序。民眾如對變更內容有任何疑義,仍得於公開展覽、公聽會或各級國土計 畫審議會審議期間表示意見,俾透過法定程序,儘早公開相關資訊,讓民眾瞭解國土計畫檢討變更情形。 五、再者,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應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據第二十二條規定辦理國土功能分區調整作業,且應辦理相關民眾參與程序,如對土地所有權人權利有影響者,亦得於該階段提出意見,俾各級主管機關納入參考,以保障民眾權益。 國土計畫法第15條修正反對理由(中國時報109年3月26日A8版): 國土計畫法於2016年1月公布,6年後才會完成國土功能分區圖,亦是國土計畫法正式實施的時候。目前國土地畫法尚未真正實際執行,基於法律安定,尚不宜修法。其實在原有條文第三項第3款政府興辦國防、重大之公共設施或公用事業計畫已有規定。此次增列讓國人懷疑行政院大開方便之門,尤其行政院核定之國家重大建設計畫之定義未明,恐有空白支票之嫌,且包括礦業採取,民間重大開發等均將列入,難免令人產生疑慮。 國土計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第四十五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公告實施全國 國土計畫。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全國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一定期限內,完成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之擬訂及審議作業,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日期一併公告實施;並於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一定期限內,完成國土功能分區圖劃設作業,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日期一併公告。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項公告國土功能分區圖之日起,區域計畫法不再適用。 第二項一定期限,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國土計畫法第45條修正理由: 一、第一項及第三項未修正。 二、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係屬實質空間發展計畫,涉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政策方向,需時協商確認,且國土功能分區之劃設影響土地使用實質管制界線及管制內容,攸關人民財產權益,須給予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充分調查及合理規劃期程,俾內容更為完善,爰修正第二項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及直轄市、縣(市)國土功能分區圖之公告期程,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依據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進度,訂定合理且可行之作業期限,由直轄 市、縣(市)政府於該一定期限內完成各該國土計畫之擬訂、審議,以及國土功能分區圖劃設等作業,並提報內政部審議通過後,再由內政部指定日期一併公告實施。 三、增訂第四項規定第二項之一定期限,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以利執行。 國土計畫法第45條修正反對理由(中國時報109年3月26日A8版): 將原有兩年內改為一定期限。事實上,已有15個縣市完成縣市國土計畫,尚餘8縣市尚未完成,顯然是執行問題,而非法令問題。應從執行面改進,提升效率。並由中央籌組產官學成立一輔導團隊,協助地方政府面對,解決問題。且延長為一定期限,無明確時間,恐造成怠惰,影響推動時程。 |
營農型太陽能光電計畫~立委高金素梅質詢稿2020年3月20日國會總質詢
修正日期:民國 108 年 05 月 08 日 第 29 條 非附屬設置於農業設施之地面型綠能設施,除位於第三十條規定之區位者外,應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國營事業所定推動農業經營結合綠能之專案計畫範圍內,並符合其計畫措施。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國營事業依前項規劃者,應先擬具農業經營結合綠能之專案計畫,並敘明下列事項,送中央主管機關審查核准: 一、計畫推動之區位範圍。並應說明當地農民與能源業者之設置意願。 二、農業經營與綠能設施結合利用之規劃及農產業可行性之評估說明。 三、計畫內相關設施之空間配置。 符合第一項範圍及措施者,申請與農業經營使用相結合綠能設施之容許使用,應依第四條規定,向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設置地面型綠能設施;其經營計畫應敘明農業經營與綠能設施之結合情形。 |
不得記載水、電、瓦斯管線費用需由買方另行負擔
依據內政部109年1月13日台內地字第1080266793號函。 按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4條第2款規定:「成屋:指領有使用執照,或於實施建築管理前建造完成之建築物。」,成屋建造依規定有配置自來水、電力、天然瓦斯設備者,其興建過程中,當依該等設備圖說施工及埋設相關管線,俾取得建築使用執照,接通水、電、天然瓦斯。 次按成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9點第1款規定:「...買賣標的物之水電費、瓦斯費等費用,在土地、建物交屋日前由賣方負責繳納,交屋後由買方繳納...」,此規範係以自來水、電力、瓦斯配管已接通為前提,故消費者於簽訂成屋買賣契約時,應已完成該等管線配置及接通,且交屋後即可供居住使用。 綜合前述規定,因水、電力、瓦斯管線是為成屋之一部分,故其總價款應已包含相關管線費用,不得再向買方另行收取。縱因(新)成屋係自預售屋階段開始銷售,其相關管線費用之收取,仍不應較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13點規定之負擔方式更為不利於消費者之約定。 邇來發現部分建商(賣方)於銷售「成屋」時,將「成屋」部分項目(如:水、電、瓦斯管線)拆售,於成屋買賣契約書記載水、電、瓦斯管線費用由買方另行負擔之情形,消費者應於簽約前詳加確認買賣契約書記載水、電、瓦斯管線費用內容,以免侵害自身權益。 |
國有非公用基地將按新地價計收租金
配合各縣(市)於109年1月1日重新公告地價,國有非公用基地將按新地價計收租金 國產署表示,國有非公用基地租金,係依照行政院規定,按土地申報地價(公有土地之申報地價即公告地價)以租金率5﹪計收年租金。該署已在租約中與承租人約明,公告地價調整時,承租人應照調整之租金額自調整之月份起繳納租金。茲各縣(市)於109年1月1日重新公告地價,國有非公用基地須按新公告地價為基準計收租金,各出租單位(即該署所屬各分署、辦事處)將按新的公告地價為基準重新核算租金並通知各承租人。 國產署提醒,國有出租基地供承租人自用住宅使用者,租金優惠折扣數為5折,優惠面積上限為300平方公尺。另,國有出租基地供公共通行之騎樓使用範圍,亦享有5折租金優惠。承租人承租國有基地如符合上述租金優惠規定,而尚未申辦適用租金優惠者,請儘速向出租單位申請,以儘早享有折扣。 國產署進一步表示,該署已將本次國有出租基地租金調整事宜登載於報紙及網站公告相關訊息,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逕洽該署所屬分署(辦事處)查詢。 新聞稿聯絡人:周科長富晨 聯絡電話:02-27718121#1221 |
營利事業申報房地合一交易所得要注意!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自105年1月1日起,出售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或103年1月2日以後取得並持有2年以內房屋、土地,應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5第1項規定,按出售房屋、土地交易所得額(下稱房地交易所得額),減除依土地稅法規定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後之餘額,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申報課稅,餘額為負數者,以零計算;房地交易所得額為負數者,得自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但不得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 該局說明,有關依土地稅法規定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可參考因出售土地所產生之土地增值稅繳款書(或免稅證明書或不課徵證明書)上所載之土地漲價總數額申報。 該局表示,日前查核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轄內甲公司當年度申報出售房地交易所得額時,依法申報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但金額異常,經進一步發現甲公司是以本次出售土地之移轉現值直接減除前次土地之移轉現值後之金額填報,但因前次移轉現值未依土地稅法規定按物價指數調整,致所計算出之土地漲價總額產生高估情形,造成甲公司有虛列土地漲價總數額而致漏報課稅所得之情事。 該局進一步提醒,營利事業於申報房地交易所得額時應注意依規定申報,以免遭補稅處罰。 提供單位:前鎮稽徵所 聯絡人:簡有仁主任 聯絡電話:(07)7151101 撰稿人:鄧雅惠 聯絡電話:(07)7151511 分機6136 |
社子島拆遷住宅安置草案修正重點
社子島區段徵收案,地主可以領回抵價地,但對於沒有土地的屋主,政府另外提供配售的優惠。 由於社子島的配售,目前是比照北投士林科技園區區段徵收案的規劃,採室內約30坪之單一坪型設計,惟詳細內容仍在規劃中。 由於士林科技園區專案住宅是以成本價讓售,所以社子島的專案住宅也應該相同,由於低於市價。所以須將配售專案住宅的條件規定清楚。社子島居民拆遷戶住宅配售專宅條件如下: 1. 建物完成日期: ①合法建築物 或 ②83.12.31(含)以前已存在違建 2. 屋主資格: ①建物所有權人/事實上處分權人 ②取消設籍居住條件 3. 增加配額資格: ①共有人或三親等血親/二親等姻親 ②107.06.26(含)以前設有戶籍,且持續設籍至拆遷公告日2個月前並有居住事實 ③具獨立住宅單位(出入口得共用,另三.四合院及透天厝得共用廚房.廁所) 4. 總量管制: 以下三種計算方式的最低者: ①面積級距66平方公尺 ②107.06.26(含)以前設有戶籍,且持續設籍至拆遷公告日2個月前並有居住事實之設籍總戶數 ③獨立住宅單位總數(該戶原本要有廚房、廁所、獨立出入口及含一個以上相連的居室) 5. 移轉限制: 取消移轉限制(已有所得稅與房 地合一稅之課徵機制) 6. 拆遷安置費用: 每一個門牌90萬元 (1人多門牌時必須是未獲配售之其他建築物才有補助) 原始出處:台北市地政局 洽游小姐 0968286881 發布日期:108-07-05 |
台北市房市交易量減少4.39% 住宅價格指數下降1.04%
發布機關:臺北市政府地政局 最近一期(107年12月)實價登錄交易件數979件,較11月減幅4.39%,交易總金額248.49億元,較11月減幅11.85%;住宅價格指數109.02,較11月下降1.04%;107年下期全市商辦租金指數105.47,較上期106.31下降0.79%。 壹、12月實價登錄交易量較11月減少4.39%,交易總額減少11.85% 107年12月實價登錄量價動態,全市交易量共979件,較11月1,024件減少45件,減幅4.39%;較去年同期1,017件減少38件,減幅3.74%,較去年平均937件增加42件,增幅4.48%,較5年均值 1,183件減少204件,減幅17.24%。交易總金額為248.49億元,較11月281.88億元減少33.39億元,減幅11.85%;較去年同期325.66億元減少77.17億元,減幅23.70%,較去年平均248.24億元增加0.25億元,增幅0.10%,較5年均值327.33億元減少78.84億元,減幅24.09%。 貳、全市住宅價格轉跌,大樓回升公寓下跌 107年12月全市住宅價格指數109.02,較11月110.17下降1.04%,較去年同期107.78上升1.15%;標準住宅總價1,364萬元,標準住宅單價每坪50.17萬元。 大樓住宅價格指數115.43,較11月115.21上升0.19%,較去年同期121.28下降4.82%;公寓住宅價格指數102.35,較11月104.86下降2.39%,較去年同期104.30下降1.87%。12月全市住宅價格月線、季線、半年線轉跌;大樓月線微漲,季線及半年線持續走低;公寓月線下跌,終止連2月上漲趨勢,季線、半年線漲幅減緩。 參、全市商辦租金微跌,主要路段租金續揚 107年下期全市商辦租金指數105.47,較上期106.31微降0.79%,較去年同期(106年下期105.80)微降0.31%,標準租金單價1,467元/坪。主要路段商辦租金指數106.07,較上期105.53上升0.51%,較去年同期(106年下期101.67)上升4.33%,標準租金單價2,617元/坪。 觀察商辦租金指數趨勢,107年下期全市指數微幅走跌,標準租金單價下降至2年新低;主要路段指數連4期上升,標準租金單價以2,617元/坪創5年新高,近一年租金趨勢動能持續升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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